西安离婚诉讼|西安离婚谈判|西安离婚律师|西安涉外离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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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 2011-06-17 17: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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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博硕律师所刘长洪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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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离婚诉讼|西安离婚谈判|西安离婚律师|西安涉外离婚律师,陕西博硕律师所刘长洪律师. www.029149.cn(西安离婚律师继承律师网)13572814544 13892864987 www.029148.cn(西安企业法律顾问网) 博硕律师事务所刘长洪、李荣律师,主办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企业法律顾问、经济纠纷、刑事辩护等类型案件。军人离婚的管辖问题 作者:陕西博硕律师事务所 刘长洪律师 李荣律师 禁止转载 根据《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军事法院试行审理军内民事案件问题的复函》,军事法院和地方法院对于军人离婚案件均有管辖权。 一、由军事法院管辖的军人离婚案件 1、主体问题 军事法院审理双方当事人都是现役军人、部队管理的离退休干部、军队在编职工或者军内法人的民事案件。民事案件一方当事人为非军人的,由地方人民法院受理。也就是说,在军人离婚案件中,首先需满足双方当事人都是现役军人、部队管理的离退休干部、军队在编职工这一主体条件,才能进一步确定本案是否由军事法院管辖。 2、当事人的选择权 当事人向军事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实行自愿原则,即原告可以向军事法院起诉,也可以向地方人民法院起诉。也就是说,当主体条件满足,军事法院有管辖权时,当事人有选择是否向军事法院起诉的权利。 二、由地方法院管辖的军人离婚案件 在当事人选择向地方法院起诉或者当事人无权向军事法院起诉时,军人离婚案件由地方法院管辖。由地方法院管辖的军人离婚案件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一)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离婚诉讼 在这里,非军人对文职军人和非文职军人提出离婚诉讼的管辖是有区别的。非文职军人,是指文职干部以外的现役军人,即人民解放军和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现役军(警)官、士兵和具有军籍的学员。简单的说,有军衔的为非文职军人,无军衔的为文职军人。 1、非军人对非文职军人提出离婚诉讼的管辖。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非军人对文职军人提出离婚诉讼的管辖。应按 “原告就被告”原则确定管辖,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军人对非军人提出离婚诉讼 应按“原告就被告” 原则确定管辖,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也就是说 西安离婚诉讼|西安离婚谈判|西安离婚律师|西安涉外离婚律师,陕西博硕律师所刘长洪律师. 以律师团队服务为经营理念的陕西博硕律师所刘长洪律师是一家具有刘长洪律师团队,为您提供全方位的法律服务,包括婚姻家庭、企业法律顾问、经济纠纷、刑事辩护案件、建设工程案件、房产案件、知识产权案件、劳动纠纷案件等类型案件。详情请登录:企业法律顾问网www.029148.cn,西安家事法律网www.029149.cn特点、以刘长洪律师(博硕律师所)为品牌的私营企业。所经营的产品具备一、婚姻家庭案件:离婚、涉外离婚、继承、分家析产、代书遗嘱、遗嘱见证。 三、企业法律顾问案件、经济纠纷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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