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病人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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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 2009-07-20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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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大明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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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说明
王某与金某结婚后,王某因患偏执型分裂症住院治疗,一直未康 复。后来金某与王某至民政局申请离婚登记,民政局给予办理离婚登 记,核发了离婚证。不久,王某的父亲以女儿患有精神病,属无民事 行为能力人,所作行为无效为由,代理王某将民政局告上法庭,请求 撤销离婚登记。 大明律师:王某与金某至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时,王某不具有民事能 力。金某擅自带王某至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民政局依照婚姻登记条 例的规定,应当不予受理。因此,民政局向王某与金某核发离婚证的 依据不足,依法应予撤销。 上海市大明律师事务所由精通各类法律事务的资深律师组建,具 有运作各类复杂诉讼及非诉项目的综合实力,在上海市律师业综合实 力评比中位居百强之列,是一家有着十多年经验积累且稳健发展、理 性开拓的规模化综合性律师事务所。(大明网站:www.51dmlaw.co 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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