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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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 2009-07-14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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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大明律师事务所

企业会员第1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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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说明
甲有限责任公司由A企业、B企业、C企业共同投资成立,注册资 本为1000万元,其中A企业认缴出资为600万元,B企业认缴出资为300 万元,C企业认缴出资为100万元。现有下列问题: 甲公司为A企业的 银行贷款提供担保,该担保事项提交股东会表决时,A企业、C企业赞 成,B企业反对,股东会通过了该项决议。 大明律师:《公司法》规定,公司为公司股东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 东会决议,接受担保的股东不得参加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 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所以A企业参加表决程序是违法 的;由于B企业反对,该项决议也是不能通过的。 上海市大明律师事务所由精通各类法律事务的资深律师组建,具 有运作各类复杂诉讼及非诉项目的综合实力,在上海市律师业综合实 力评比中位居百强之列,是一家有着十多年经验积累且稳健发展、理 性开拓的规模化综合性律师事务所。(www.51dmlaw.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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