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的不当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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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 2009-07-20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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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大明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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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说明
吕某为解决儿子和孙某女儿婚后住房问题,签订协议以孙某名义购买 商品房一套,吕某支付房款15万元,签订协议当日吕某即将前述款项 交付给孙某。吕某儿子与孙某女儿因感情不合法院判决离婚,后吕某 要求孙某返还不当得利款15万及银行贷款利息。 大明律师:依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协议书,吕某支付争款系出于解决双 方子女婚后住房问题的目的。现该目的因双方子女离婚而不能实现, 故孙某享有争款利益已不再具有法定或约定理由,依法构成不当得 利。吕某要求孙某返还该款及利息是合法的,但利息应从双方子女离 婚之日起计算。 上海市大明律师事务所由精通各类法律事务的资深律师组建,具 有运作各类复杂诉讼及非诉项目的综合实力,在上海市律师业综合实 力评比中位居百强之列,是一家有着十多年经验积累且稳健发展、理 性开拓的规模化综合性律师事务所。(大明网站:www.51dmlaw.co 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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